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遵循教育的基本规律,顺应当代教育的发展方向,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创新型”的专门人才。
第二条 遵循人才培养的基本规律,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的原则,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多元化人才的需求,充分反映我校办学传统、办学特色,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学制
第三条 实行学分制后的学生修业年限,以各专业标准学制为基准,实行弹性学制。对于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未修完规定学分者,允许其延长修业年限,但不得超过两年。毕业时其学制均以标准修业年限计。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休学创业的三年学制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可为七年,二年学制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可为六年。
第四条 实行间修制,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的学生,经学校批准,予以休学,保留学籍。
第三章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五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目标、规格以及培养过程和方式的总体设计,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对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价的基本依据,构成实施学分制的基本框架。
第六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部)按照本实施办法修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四章 课程分类
第七条 课程性质和类别
1.课程性质。
课程按性质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类。学生必须修读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取得相应学分;学生必须根据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选修若干门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
2. 课程类别。
课程包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含网络课)和各类教育教学环节。课程分为A类课(理论课)、B类课(理论+实践课、理实一体课、以及独立开课的实验课、以及校内实训及独立开课的课程设计等)、C类课(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
第五章 学分计算
第八条 学分计算
1. A类课、B类课每16学时计1个学分; C类课每周计1个学分,30学时,其中顶岗实习每周计0.5个学分,30学时;学分最小计算单位为 0.5 学分。
2.积极贯彻落实"双学分"制度。一是课程学分(即必修课、选修课学分),总量控制在105-115学分;二是集中性实践教育教学环节学分,总量控制在30-38学分;总学时控制在3000学时左右。其中,公共基础课学分在总学分中的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3%。
3.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学生参加国家、省、市级各种专业(学科)竞赛、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等成果,经学校认可后,根据情况可以折算相应的学分。(详见《广西科技职业学院课程学分置换管理办法》)
第九条 学分取得
1.所有课程均进行成绩考核,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课程考核 60 分(及格)或以上者即可获得该课程的规定学分。成绩与学分同时计入学生成绩档案。
2.课程考核不及格的给予一次学期补考机会,补考及格者成绩计为 60 分(或及格),并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补考不及格或不按规定参加补考者,必须重新学习(重修)。集中性实践教育教学环节,如考核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学生应重新学习(重修)该课程。
3.经批准缓考的,与学期补考的学生一起参加课程考核,课程考试成绩以实际成绩计,并取得相应学分;缓考不及格的,不再安排补考,直接重修。
第六章 免修、免听
第十条 课程免修 。对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学生已经修读了教学要求和学时不低于该课程的其他课程且考核合格,可以申请免修,免修课程以课堂理论教学课程为主。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包含实训(验)环节的课程、独立实训(验)课、军训及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修。是退役士兵的学生可以免修服役岗位相关专业课程,以及公共体育课和军事理论和训练课程,获得相应学分;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根据证书的等级和类别,按规定免修相应课程;其服役经历可视为相关岗位实习经历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一条 课程免听 。对学习成绩好、学习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可以不跟班听课,免听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重修课程如果与其他正在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经批准可以办理免听手续。办理免听手续后,学生仍需接受任课教师的指导,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不得免修的课程不得免听。
第十二条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的,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院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免修或免听的课程学分之和一般不超过6学分。
第七章 缓考和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需在该课程考试前持有效证明(因病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申请缓考,经辅导员(或班主任)核实,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课程所属部门批准,教务处备案。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其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以"缓考"录入。
第十五条 重修课程无补考,但重修次数不限。原则上重修课程参加教学实施单位单独开设的重修班或采取定期辅导、答疑等方式。
第十六条 课程考试作弊、旷考、违反考场纪律,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该课程成绩标以"作弊""旷考",并不得参加学期补考,必须参加重修。
第十七条 公共基础选修课不安排补考,但可以重修,也可另行选修其它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数。
第八章 提前毕业
第十八条 提前毕业
1.三年制的学生在三年内提前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达到或超过规定学分的学生,经二级学院批准后可提前参加社会实践、实习。
2.需提前毕业的学生须本人申请,经辅导员(或班主任)推荐,二级学院、教务处审定,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方准予提前毕业。
3.提前毕业学生的毕业证书等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发证时间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以上规定若与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相悖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广西科技职业学院
2020年5月8日